(2015)山法民初字第0302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6
案件名称
黄国雨与李红宇,郑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国雨,李红宇,郑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法民初字第03025号原告黄国雨,男,1975年9月16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被告李红宇,男,1969年1月29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被告郑宇,女,1971年8月25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国雨与被告李红宇、郑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国雨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国雨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黄国雨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国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62元,减半交纳731元,由原告黄国雨负担。代理审判员 龚秀玲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艾星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