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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384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马艳玲申请执行高飞、朱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艳玲,高飞,朱丽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3843号申请执行人:马艳玲,女,汉族,现住宁夏石嘴山市。被执行人:高飞,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朱丽萍,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申请执行人马艳玲与被执行人高飞、朱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本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97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朱丽萍在中国农业银行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朱丽萍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款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 亮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旭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