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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字第336-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曾福贤与王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福贤,王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336-1号申请执行人曾福贤。被执行人王虎。申请执行人曾福贤与被执行人王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武民初字第4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曾福贤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虎归还借款本金40000元和利息5260元及逾期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70元,执行费500元,合计46230元。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银行、房产、土地和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曾福贤,申请执行人曾福贤无异议。经征询申请人曾福贤,其同意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宣县人民法院(2015)武民初字第4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份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2015)武民初字第4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陆霄云审 判 员  覃国静代理审判员  覃小妮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覃意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