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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新法执字第70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广东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崔武忠、崔文忠、梁美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扣划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崔武忠,崔文忠,梁美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新法执字第707号申请执行人广东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新兴县。法定代表人苏绍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金兴,广东广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月平,广东广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崔武忠,男,197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兴县。被执行人崔文忠,男,196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兴县。被执行人梁美霞(系被执行人崔武忠的妻子),女,198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兴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兴县人民法院(2015)云新法稔民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崔武忠偿还借款99000元及利息和律师费12186元、代支受理费2618.21元给申请执行人,但被执行人崔武忠、崔文忠、梁美霞无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崔武忠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区高尔夫花园支行(账号:645754******)的存款4500元,用作偿还借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辉豪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贵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