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执字第59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李宝山与靖宇县富民肉牛繁育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宝山,靖宇县富民肉牛繁育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靖执字第595号申请执行人:李宝山。被执行人:靖宇县富民肉牛繁育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修玉春。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立案执行李宝山与靖宇县富民肉牛繁育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靖劳人仲调字[2015]122号仲裁调解书,被执行人靖宇县富民肉牛繁育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李宝山工资款23700元,承担执行费256.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宝山与被执行人靖宇县富民肉牛繁育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靖宇县富民肉牛繁育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31日前给付李宝山2.37万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靖劳人仲调字[2015]122号仲裁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强审判员 张新云审判员 关 慧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