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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三初字第369-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陈江涛与杨镇擂、杨福生等交通事故解封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江涛,杨振擂,杨福生,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三初字第369-3号原告:陈江涛,男被告:杨振擂,男被告:杨福生,男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中银大道245号。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作出(2015)新民三初字第369-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告杨振擂已经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杨振擂驾驶、属被告杨福生所有的晋******号“丰田”牌小型轿车的查封。审判员  赵瑞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孔慧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