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1214-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熊国华、江西省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国华,江西省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宋勤云,辜任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1214-1号申请执行人:熊国华,男,1967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江西省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桃苑西路24号,组织机构代码:79476786-X。被执行人:宋勤云,男,1966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被执行人:辜任姺,女,汉族,1971年9月2日生,住南昌市西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5)西桃民初字第3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10日向被执行人江西省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宋勤云、辜任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立即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上述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西省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宋勤云、辜任姺银行存款1419760元。如帐上余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伟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余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