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799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天津市龙富园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与杨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7999号原告天津市龙富园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咸阳路50号。法定代表人刘世钦,经理。被告杨晨。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龙富园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龙富园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骁骁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 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