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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执字第2961-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牧庆阳(牧庆阳)与刘春一案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2961-2号申请执行人牧庆阳(牧庆阳)。被执行人刘春。本院(2014)聊东商初字第13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春至今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春的银行存款4143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曲立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