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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民一初字第183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隽永增与日照尚京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隽永增,日照尚京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一初字第1835号原告:隽永增。被告:日照尚京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北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韩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孔令宗,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隽永增诉被告日照尚京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隽永增撤回对被告日照尚京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615元,减半收取2807.5元,由被告日照尚京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尹越寒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