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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商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杨某与泗水黄河源微电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泗水黄河源微电机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泗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商初字第212号原告:杨某,被告:泗水黄河源微电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住所地:泗水县泗河街道办事处中曲泗村杨某诉泗水黄河源微电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立案。本院认为,一、原告起诉时没有提供被告明确的可送达地址,我院已穷尽了通常送达途径,仍无法送达;二、启动公告送达程序后,我院已下达催交公告费通知书,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原告仍拒不缴纳公告费。造成案件无法进入审理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朝丽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乔元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