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执字第0110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高海涛与黄战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01109号申请执行人:高海涛,男,1966年7月2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黄战武,男,1965年4月9日生,汉族。高海涛诉黄战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日作出的(2015)定民一初字第009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高海涛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4599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长期下落不明,且现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案现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在终结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定远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一初字第009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静审判员 俞 斌审判员 刘发扬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边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