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民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牟支行与吴士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牟支行,吴士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5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牟支行(中国银行中牟支行)。负责人张航,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郭冠玉、刘鹏展,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士冲,男,汉族,1982年10月10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牟支行与被告吴士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牟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牟支行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牟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千七百四十二元,减半收取八百七十一元,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牟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杨景慧人民陪审员 王立功人民陪审员 刘松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郝建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