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77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广西柳州绿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韦孝娥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772号申请执行人广西柳州绿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石碑坪镇柳长路828号。法定代表人余伟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浩电,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朱哲民,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韦孝娥。本院在执行广西柳州绿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韦孝娥关于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需退出的土地上种植的果树尚未采摘,本案的执行待果树的果实采摘后进行为宜,且申请执行人广西柳州绿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3)北民二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胜审判员 梁加灵审判员 覃孟孚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青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