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温民终字第273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温州市大众城建监理有限公司与姜晨瑞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温州市大众城建监理有限公司,姜晨瑞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民终字第27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州市大众城建监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二民。委托代理人:许则伦。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晨瑞。委托代理人:苏小芳。上诉人温州市大众城建监理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5)温鹿民初字第14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温州市大众城建监理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温州市大众城建监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温州市大众城建监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明岳代理审判员 黄百隆代理审判员 包 锋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