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0086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葛振兴与阳泉市腾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0861号原告葛振兴。委托代理人孙志峰,阳泉市矿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被告阳泉市腾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郝占胜,经理。委托代理人温东升,山西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振兴诉被告阳泉市腾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振兴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志强审 判 员 :李松敏人民陪审员 :赵国慧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丽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