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商初字第116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宁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曹卫国、阚国亮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曹卫国,阚国亮,阚连胜,王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商初字第1160号原告宁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宁津县南环路西首。法定代表人李文星,该社理事长。被告曹卫国。被告阚国亮。被告阚连胜。被告王鹏。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曹卫国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6419元,减半收取3210元,由原告宁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郑福强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尚淑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