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区民初字第153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张纪柱与井爱慧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纪柱,井爱慧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宣区民初字第1534号原告张纪柱,无业。委托代理人王燕,河北纵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井爱慧,宣化冶金环保设备厂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杨栓晓。原告张纪柱诉被告井爱慧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志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纪柱的委托代理人王燕、被告井爱慧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栓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纪柱诉称,我与井铁钢系朋友关系。2015年4月27日,井铁钢向原告借款3万元并为原告书写借条一张,借款期限自2015年4月27日至2015年8月25日,被告井爱慧系该笔借款担保人。借款到期后,井铁钢未还款。井爱慧作为该笔借款的担保人应当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原告因此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井爱慧给付原告借款3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井爱慧辩称,我与井铁钢系姐弟关系。2015年5月1日前,井铁钢找到我说他把单位资金挪用了,找我借钱,我帮他借钱没有借到。第二天井铁钢说钱借得差不多了,还差3万元,但对方要求有人担保,让我给担保一下,走个程序,单位6月份收到租金就还钱。我怕他有事就在借条上签了字。之后井铁钢又说已经把借条撤回来了。2015年7月17日井铁钢因脑梗住院,后又转到东望山敬老院。2015年阴历八月十五前,原告通过别人打电话找我要钱,我就去敬老院找井铁钢核实,他说月底还钱。过了两天我又去找井铁钢,敬老院人说他被女儿接走了,我也找不到他了。我认为我签字时并没有见到3万元借款,也没有从中拿一分钱。我也没有看到井铁钢在借条上签字,借款是否属实,借条是否为井铁钢亲笔签字,都需要证据证明。同时井铁钢如果是借款人,所借款项有可能是赌债,不应偿还,原告应当先起诉井铁钢,查明借款事实。井铁钢的财产不能给付借款时,才能由保证人承担责任。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井爱慧与井铁钢系姐弟关系。2015年4月27日,井铁钢向张纪柱借款3万元,借款时约定,借款期限自2015年4月27日起至2015年8月25日止。担保人为井爱慧。井爱慧在担保人处签字,借条上并未约定借款利息。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被告的答辩、原告提供的2015年4月27日借条原件、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中井铁钢多次向井爱慧承诺向张纪柱还款,这一情形可以认定井铁钢借款的事实。井铁钢虽答应井爱慧月底偿还借款但借条原件现仍然在张纪柱手中,这一情形可以认定井铁钢并没有偿还借款。井爱慧称井铁钢有可能还款、借款有可能为赌债,没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不予采信。因此张纪柱与井爱慧形成保证合同关系。因双方没有对借款的保证方式进行约定,井爱慧应当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井铁钢的借款到期后,张纪柱可以要求保证人井爱慧承担还款责任。井爱慧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井铁钢追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井爱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张纪柱借款3万元;二、井爱慧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井铁钢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井爱慧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志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燕敏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