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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游执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周火蓉申请执行李培富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游执字第497号申请执行人周火蓉被执行人李培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绵阳市游仙区法院作出的(2014)游民初字第645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培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李培富在金融机构、其他单位、部门、公民的存款、资金、收入111482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正博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