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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杜法执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杜尔伯特县支行与张友、清退桂连、王俊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杜尔伯特县支行,张友,姜桂连,王俊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杜法执字第3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杜尔伯特县支行,地址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赵红艳,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张友,男,1973年8月2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姜桂连,女,1957年5月7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王俊清,男,1955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杜尔伯特县人民法院(2014)杜民商初字第2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执行,申请人又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杜尔伯特县人民法院(2014)杜民商初字第25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保留继续追索的权利,若申请执行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的财产,将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玉成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宏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