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锋执字第230-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覃建辉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广安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建辉,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广安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前锋执字第230-1号申请执行人覃建辉,男。被执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广安分公司,住所地: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华油路北段。负责人范风清,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市劳人仲案字(2015)29号仲裁裁决书,受理了申请人覃建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广安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广安分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城南支行账户存款4617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乾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金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