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亭商初字第129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魏爱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魏爱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商初字第1291号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13号1幢14层1706。法定代表人鲁传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萌,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李晓朋,该公司职员。被告魏爱军,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魏爱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俞建中审判员  方玲玲审判员  何海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梅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