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亭商初字第129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魏爱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魏爱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商初字第1291号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13号1幢14层1706。法定代表人鲁传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萌,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李晓朋,该公司职员。被告魏爱军,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魏爱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俞建中审判员 方玲玲审判员 何海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梅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