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民初字第378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房承员与李永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承员,李永军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初字第3782号原告房承员。委托代理人王伯祥,山东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永军。委托代理人李金苹。原告房承员诉被告李永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房承员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房承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7元,减半收取118.5元,由原告房承员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誉瀚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丁 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