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寿民初字第378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房承员与李永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承员,李永军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初字第3782号原告房承员。委托代理人王伯祥,山东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永军。委托代理人李金苹。原告房承员诉被告李永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房承员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房承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7元,减半收取118.5元,由原告房承员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誉瀚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丁 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