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执字第97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王林与聊城市梦幻乐园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林,聊城市梦幻乐园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975号申请执行人王林,男,回族。被执行人聊城市梦幻乐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环城湖南岸。法定代表人夏乾登,经理。王林申请执行聊城市梦幻乐园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聊东民初字第14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聊城市梦幻乐园置业有限公司无存款、股权、车辆、房产。本案执行标的9万元,已执行到位标的0元。据此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4)聊东民初字第14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米万宏审判员 毛英民审判员 杜 鹃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安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