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南宫市雅琪毛皮制品有限公司与吴建柱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宫市雅琪毛皮制品有限公司,吴建柱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保字第79号申请人南宫市雅琪毛皮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新忠,该公司经理。住所地南宫市紫冢镇吕家坡村。被申请人吴建柱。申请人南宫市雅琪毛皮制品有限公司因不当得利一案,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吴建柱在中国银行南宫支行账号10×××63上的存款115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房产及汽车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吴建柱在中国银行南宫支行账号10×××63上的存款115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夏贵龙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岳东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