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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社行初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康某诉唐河县民政局第三人潭某婚姻登记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唐河县民政局,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社行初字第00024号原告康某,女。被告唐河县民政局。法定代表人王保山,任局长职务。出庭应诉负责人杨天祥,任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崔玉增,河南海涛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谭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诉被告唐河县民政局及第三人谭某婚姻登记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法规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某撤回对被告唐河县民政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忠义审 判 员  马 凯代理审判员  葛帅良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保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