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民申字第156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柯桥区齐贤镇迎驾桥社区第二村民小组与柯桥区齐贤镇迎驾桥社区居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柯桥区齐贤镇迎驾桥社区第二村民小组,柯桥区齐贤镇迎驾桥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民申字第156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柯桥区齐贤镇迎驾桥社区第二村民小组。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齐贤镇迎驾桥社区。负责人:马玉堂,组长。委托代理人:俞金良,浙江和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柯桥区齐贤镇迎驾桥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齐贤镇迎驾桥社区。法定代表人:马桂兴,主任。再审申请人柯桥区齐贤镇迎驾桥社区第二村民小组(以下简称第二村民小组)因与被申请人柯桥区齐贤镇迎驾桥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迎驾桥居委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绍民终字第2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第二村民小组申请再审称:(一)本案争议焦点是村民小组的地位问题,诸多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村民小组的性质是农村集体组织。(二)第二村民小组系独立的财产所有权主体,在财产所有权关系上,并非系迎驾桥村委会设立的具有分支机构或者包含关系的组织。原审对双方法律关系的认定错误。(三)本案是两个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所有权之争,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毫无关系。第二村民小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第二村民小组系迎驾桥居委会(前身为迎驾桥村委会)分设成立,在组织结构上隶属于迎驾桥居委会。“迎驾桥针纺二厂”虽由第二村民小组创办,但自1993年开始,该厂便租赁给他人经营,所得收益亦交入迎驾桥居委会管理、使用。至此,应视为该部分财产收益范围已扩大至全体村民。现第二村民小组提出要求迎驾桥居委会返还案涉厂房的拆迁补偿款、设备款及租金等诉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因此,在第二村民小组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权益已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情况下,原审裁定驳回其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综上,第二村民小组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柯桥区齐贤镇迎驾桥社区第二村民小组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俞晓辉代理审判员 张玉环代理审判员 魏恒婕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颖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