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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中民三终字第0119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曹新亮与闫连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民三终字第011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新亮,男,汉族,子长县杨家园则镇石太山村村民,现住子长县瓦窑堡镇冯家屯社区中栏坪。委托代理人胡志荣,陕西检学法律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闫连生,男,汉族,住子长县瓦窑堡镇冯家屯社区开元小区**号楼*单元***室。上诉人曹新亮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5)子长民初字第002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曹新亮又于2015年11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上诉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曹新亮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106元,减半收取1553元,由上诉人曹新亮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东风审判员  韩永虎审判员  刘小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侯序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