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盐商初字第126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陈卫明与左正平、张永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卫明,左正平,张永明,冯全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盐商初字第1261号原告:陈卫明。委托代理人:沈红飞,浙江罡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左正平。被告:张永明。被告:冯全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卫明诉被告左正平、张永明、冯全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左正平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卫明撤回对被告左正平的起诉。审判员 张卫群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步军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