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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盐商初字第126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陈卫明与左正平、张永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卫明,左正平,张永明,冯全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盐商初字第1261号原告:陈卫明。委托代理人:沈红飞,浙江罡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左正平。被告:张永明。被告:冯全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卫明诉被告左正平、张永明、冯全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左正平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卫明撤回对被告左正平的起诉。审判员  张卫群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步军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