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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并立民终字第50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7-01-25

案件名称

山西赞扬煤层气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西赞扬煤层气有限公司,张怀新,山西铁成担保有限公司,赵志刚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并立民终字第5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赞扬煤层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左权县寒王乡石港村法定代表人赵志刚,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怀新,男,194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山西水利设计院退休职工,住太原市万柏林区前北屯路*号*楼**号。原审被告山西铁成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113号千禧集团大厦1803室。法定代表人马团结,董事长。原审被告赵志刚,男,1961年5月8日出生,汉族,山西赞扬煤层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北京市朝阳区武圣西里2楼2门302号。上诉人山西赞扬煤层气有限公司不服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5)小民初字第20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称,上诉人山西赞扬煤层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山西省左权县,应当由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因借款产生纠纷,原审被告山西铁成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太原市小店区,故原审法院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瑞青审 判 员  李国虎代理审判员  董超格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贺子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