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沙执字第219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安卫与张炎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卫,张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2193号申请执行人:安卫被执行人:张炎申请执行人安卫与被执行人张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沙民三初字第54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判决书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炎的存款、收入44920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张炎负担本案执行费537.8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  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加恒古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