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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冷民二初字第57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谭周明与潘湘华、赵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周明,潘湘华,赵玉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冷民二初字第570号原告谭周明。被告潘湘华。被告赵玉梅。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周明诉被告潘湘华、赵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谭周明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自愿撤回对被告潘湘华、赵玉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谭周明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潘湘华、赵玉梅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周明撤回对被告潘湘华、赵玉梅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谭周明负担。审 判 员  潘文青人民陪审员  刘瑞连人民陪审员  金世和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雷 娟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