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冷民二初字第57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谭周明与潘湘华、赵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周明,潘湘华,赵玉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冷民二初字第570号原告谭周明。被告潘湘华。被告赵玉梅。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周明诉被告潘湘华、赵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谭周明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自愿撤回对被告潘湘华、赵玉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谭周明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潘湘华、赵玉梅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周明撤回对被告潘湘华、赵玉梅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谭周明负担。审 判 员 潘文青人民陪审员 刘瑞连人民陪审员 金世和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雷 娟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