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德民初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姚小雪与王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小雪,王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湖德民初字第382号原告:姚小雪。委托代理人:许超云。被告:王斌。原告姚小雪与被告王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小雪及委托代理人许超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斌经本院合法传唤(公告送达),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当庭作出宣判。原告姚小雪诉称:2015年1月1日,被告王斌驾驶浙E×××××轿车途经104国道与春晖街叉口处,与许超云驾驶的浙E×××××轿车发生相撞,造成许超云车上乘客原告姚小雪、姚艳红、被告车上乘客吴耀华受伤及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经德清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许超云与被告王斌负事故同等责任,原告姚小雪不负事故责任。原告受伤后即被送往德清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花去医药非4524.74元,医院建议出院后休息一个月。浙E×××××轿车未投保交强险,原告损失应由被告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全额承担。故原告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王斌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共计9836.74元;2.被告王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王斌未进行答辩,亦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月1日,被告王斌驾驶浙E×××××轿车途经104国道与德清县武康镇春晖街叉口处,与许超云驾驶的浙E×××××轿车发生相撞,造成许超云车上乘客原告姚小雪、姚艳红、被告车上乘客吴耀华受伤及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经德清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王斌驾驶车辆未确保安全,负事故同等责任;许超云驾驶车辆转弯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负事故同等责任;原告及姚艳红、吴耀华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即被送往德清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花去医药费4524.74元。另查明,被告王斌驾驶的浙E×××××轿车未投保交强险。本院审核认定赔偿项目和金额如下:1.医疗费:4524.74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180元(30元/天×6天);3.护理费:732元(122元/天×6天);4.交通费(酌定):100元。以上各项合计:5536.74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门诊病历、出院记录、医疗费发票、浙E×××××轿车车辆信息以及原告庭审陈述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受伤,应获得相应赔偿。交警部门对本起事故所作的责任认定,本院予以采信。因许超云与被告王斌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故本院认定许超云与被告王斌对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在我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未参加机动车强制保险,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机动车所有人在相应的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因此,被告王斌驾驶的浙E×××××轿车虽未投保交强险,但仍应在机动车交强险有责限额内先行向原告赔付。原告虽主张误工费用,但仅提交了工资收入证明,本院认为,原告在本起事故发生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在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确有实际劳务收入的情况下,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误工费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被告王斌应在机动车交强险有责限额内向原告赔付5536.74元。被告王斌未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对原告姚小雪提交的证据及所主张的事实进行抗辩的权利。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斌赔偿原告姚小雪损失5536.7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二、驳回原告姚小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姚小雪负担175元,被告王斌负担2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静人民陪审员 盛树康人民陪审员 何 晨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童云华上述款项请汇入以下账户(注明案号及当事人名字):户名:德清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帐号:12×××34开户:工行德清支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