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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行执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17

案件名称

高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王桂红、王艳超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一审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王桂红,王艳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行执字第217号申请执行人高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张占军,该局局长。被执行人王桂红,1973年12月4日。被执行人王艳超,1973年2月10日。本院在执行高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王桂红、王艳超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暂无财产线索可提供,且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高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2015)1-021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齐 宁审 判 员  李志勇人民陪审员  姚 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