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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乾民初字第169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原告牟桂凤与被告苗忠臣、李辉、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乾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桂凤,苗忠臣,李辉,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乾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乾民初字第1692号原告:牟桂凤,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委托代理人:杨喜文,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被告:苗忠臣,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被告:李辉,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乾安支公司,地址乾安县乾安镇,组织机构代码791116762。法定代表人:刘天宇。委托代理人:都业秋,乾安县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乾安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牟桂凤与被告苗忠臣、李辉、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乾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牟桂凤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牟桂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0元,退回原告人民币100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1000元。代理审判员 孙 慧人民陪审员 高荪蕊人民陪审员 王立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秦 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