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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法执字第97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刘建合与王国力民间借贷纠纷冻结存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合,王国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法执字第975号申请执行人刘建合,男,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王国力,男,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刘建合申请执行王国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松民初字第391号民事调解书,己向被执行人发岀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限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国力银行帐户存款予以冻结、扣划。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晓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银 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