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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池民初字第190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粟英、田琼、黄利华、谭成余与陈朝辉合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粟英,田琼,黄利华,谭成余,陈朝辉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池民初字第1907号原告粟英,女,汉族,生于1970年8月25日。原告田琼,女,汉族,生于1970年3月19日。原告黄利华,女,汉族,生于1970年10月26日。原告谭成余,男,汉族,生于1969年6月20日。四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健,四川洪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朝辉,男,汉族,生于1969年12月6日。委托代理人岳豪,四川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粟英、田琼、黄利华、谭成余诉被告陈朝辉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粟英、田琼、黄利华、谭成余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粟英、田琼、黄利华、谭成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粟英、田琼、黄利华、谭成余负担。审 判 长  许安平人民陪审员  杨顺长人民陪审员  罗心元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楚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