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执字第1565-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张国堂与威海双阳制衣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堂,威海双阳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环执字第1565-1号申请执行人张国堂,男,198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威海双阳制衣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国堂与被执行人威海双阳制衣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的(2015)威环民初字第3013号民事调解书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所有的机械设备抵押给山东慧缘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并被本院另案诉讼保全查封,经查询银行、车管所、房产管理局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5)威环民初字第301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案件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为良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晓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