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台刑二终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郑兆法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兆法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台刑二终字第419号原公诉机关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兆法。1997年12月4日因犯盗窃罪、持有假币罪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2001年5月13日因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02年1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3年9月27日因盗窃被台州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2005年11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09年2月17日因盗窃被台州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11年4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2年10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3年12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5月9日因盗窃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7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5年1月31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15年8月15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温岭市人民法院审理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兆法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2015)台温刑初字第152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郑兆法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郑兆法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兆法以服判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兆法要求撤回上诉的申请亦符合准许撤诉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兆法撤回上诉。温岭市人民法院(2015)台温刑初字第152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康华审 判 员 张妙君审 判 员 黎利荣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杨 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