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博民许初字第0013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原告郝金星诉被告博爱县柏山镇义沟村村民委员会、王胜利、王国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金星,博爱县柏山镇义沟村村民委员会,王胜利,王国营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博民许初字第00132号原告郝金星,男,1956年3月25日出生。被告博爱县柏山镇义沟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杨存良,村委会主任。被告王胜利,男,1960年5月18日出生。被告王国营,男,1974年6月2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郝金星与被告博爱县柏山镇义沟村村民委员会、王胜利、王国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郝金星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金星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郝金星撤回起诉。诉讼费175元,由原告郝金星负担审判长 鲁自力审判员 毕琼杰审判员 张继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路莉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