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中法刑执字第241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江雷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河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江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河中法刑执字第2414号罪犯江雷,男,汉族,出生地湖南省益阳市南县,高中毕业,现在广东省河源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3日作出(2014)佛南法刑初字第7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江雷犯贩卖毒品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6年9月16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河源监狱因罪犯江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1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江雷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9次;2015年5月获得表扬。罪犯江雷未缴纳罚金,有困难证明。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江雷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江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3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丽梅审 判 员 雷志平代理审判员 谢雄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叶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