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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仁寿执字第131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吕萍与四川宏霖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萍,四川宏霖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寿执字第1313号申请执行人吕萍,女,生于1986年10月9日,汉族。被执行人四川宏霖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阳勇,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成劳人仲裁字(2015)第567号吕萍与四川宏霖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现已对四川宏霖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财产进行查封,待处理。仲裁裁决确定的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生育赔偿费用等共计23599.35元的义务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成劳人仲裁字(2015)第567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喻建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吕廷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