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寿执字第131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吕萍与四川宏霖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萍,四川宏霖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寿执字第1313号申请执行人吕萍,女,生于1986年10月9日,汉族。被执行人四川宏霖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阳勇,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成劳人仲裁字(2015)第567号吕萍与四川宏霖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现已对四川宏霖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财产进行查封,待处理。仲裁裁决确定的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生育赔偿费用等共计23599.35元的义务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成劳人仲裁字(2015)第567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喻建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吕廷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