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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民三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贞与诉被告开封县银海棉业有限公司、开封市金源置业有限公司、陈学森、杨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三初字第46号原告李贞和,男,汉族,1969年10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姜慧清,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贾志峰,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开封县银海棉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学森。被告开封市金源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学森。被告陈学森,男,汉族,1970年6月18日出生。被告杨桂瑛,女,汉族,1969年8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贞和诉被告开封县银海棉业有限公司、开封市金源置业有限公司、陈学森、杨桂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贞和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贞和的撤��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贞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553元,减半收取46777元,由原告李贞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童 铸审 判 员  刘俊斌代理审判员  顾立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