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审刑执字第284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锋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锋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审刑执字第2848号罪犯王锋,现在辽宁省辽南新入监犯监狱服刑。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6日作出(2011)瓦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3月26日投入辽宁省辽南新入监犯监狱服刑。2014年5月28日经本院以(2014)大审刑执字第71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不变。现刑期至2016年2月25日止。执行机关辽南新入监犯监狱于2015年10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获2014年度职业技能培训奖励1次。现累计积分19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王锋的认罪悔过书、改造表现情况介绍、罪犯积分考核明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锋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锋减去未执行完毕的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庆福审判员 华云捷审判员 徐凤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丰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