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二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原告双辽市国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小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双辽市国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杨小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二初字第303号原告双辽市国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地址双辽市。法定代表人王明飞,经理。被告杨小峰,男,1963年4月8日生,满族,现住双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双辽市国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小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杨小峰下落不明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小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双辽市国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小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00元减半收取1025.00元。审 判 长 : 张 伟审 判 员 : 李 平代理审判员 :姜小静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雪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