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藁民初字第0355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李小三与藁城区西关镇李家疃村委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三,藁城区西关镇李家疃村委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藁民初字第03556号原告李小三,男,195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委托代理人胡翠菊,石家庄市藁城益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藁城区西关镇李家疃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张金重,村主任。原告李小三诉被告藁城区西关镇李家疃村委会(以下简称李家疃村委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占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家疃村委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小三诉称,1993年原告承包了被告李家疃村委会二轮土地发包后备留的机动地70亩,承包期限到村委会再次调整地为止,承包费为每亩每年100元。2003年被告村委会多次找原告协商,要求原告将承包的70亩土地交回村委会。2003年10月13日双方签订书面协议约定:被告每年每亩补偿原告85元。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将70亩土地交给了被告使用,但被告至今十一年的补偿款共计65450元一直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李家疃村委会给付原告土地补偿款65450元及利息10000元。被告李家疃村委会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1993年原告承包被告李家疃村委会机动地70亩,承包期到再次调整土地止。2003年10月13日原、被告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原告将所承包的70亩土地交给村委会使用;在大分地前,按协议补偿承包地每亩补偿85元;2004年全村调整完土地后此协议同时作废,如2004年调整不完,照此协议执行直至分完地为止。协议加盖李家疃村委会公章。协议签订后李家疃村未进行土地调整。2003年10月13日至2014年10月13日共计十一年的补偿款65450元至今未付。本院依法向被告李家疃村委会送达起诉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逾期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李小三与被告李家疃村委会签订的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原、被告双方均具有约束力。2004年至今李家疃村未进行土地调整,原、被告2003年10月13日所签协议按约定应继续执行。原告要求被告按协议约定给付2003年10月13日至2014年10月13日共计十一年的补偿款6545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放弃要求被告给付利息10000元,于法不悖。被告李家疃村委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符合缺席判决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家疃村委会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李小三补偿款6545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686元,减半收取843元,由被告李家疃村委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并提交交费收据原件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审判员 马占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红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