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宏行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辽阳市国土资源局与巴在平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阳市国土资源局,巴在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辽宏行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辽阳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中华大街183号。法定代表人:程绍振,局长。委托代理人:宁昕,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巴在平,男。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巴在平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通知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辽宁省人民政府于2012年11月19日作出辽政地字(2012)1603号土地批件,即关于辽阳市2012年度第13批次实施方案的批复,批准用地11.6829公顷(宏伟区兰家镇巴家岗子村旱地8.5905公顷、园地0.4649公顷、坑塘水面0.3557公顷、林地0.4050公顷、未利用地1.8668公顷)。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政府于2012年11月27日发布征用土地方案公告。辽阳市国土资源局于2012年12月20日公布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土地及地上物补偿款已于2015年3月存入兰家镇巴家岗子村委会帐户。巴在平认为补偿不合理,拒绝接受安置补偿和搬迁,影响了该地块征收工作的继续进行。辽阳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3月24日对巴在平作出责令交出土地通知书,责令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交出土地。巴在平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拒绝交出土地。辽阳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9月26向巴在平发出强制执行催告书,限其10日内履行交出土地义务。但巴在平仍然未履行,故辽阳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交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征地行为合法有效,征地过程程序合法。巴在平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阻挠了城市开发建设的进展。辽阳市国土资源局对巴在平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通知书符合法律规定,且具备法定执行效力,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对辽阳市国土资源局对巴在平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通知书准予强制执行,由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宁宁审判员 沈玲玲审判员 李 岩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巴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