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婺商初字第294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王小红与施振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红,施振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婺商初字第2943号原告:王小红。被告:施振彪。原告王小红与被告施振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0000元;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5月20日,被告施振彪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于2014年6月25日归还。被告至今未能归还。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负,本案依法缺席判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施振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王小红借款3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施振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刘文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黄慧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