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硚口仁民初字第0036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吴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仁民初字第00361号原告吴某,男,1990年2月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商城县人。被告汪某,女,1989年9月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潢川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亦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自行负担。审 判 员 刘再安人民陪审员 陈 扬人民陪审员 张良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嘉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