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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当民二初字第00784-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当涂县添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芮若银、高菊香小额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当涂县添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芮若银,高菊香,马鞍山市博马园林机械刀片厂,马鞍山市博望区虹丰酒业商行,芮虹,芮若林,高福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当民二初字第00784-1号原告:当涂县添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法定代表人:魏荣富,董事长。被告:芮若银,男,196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告:高菊香,女,196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告:马鞍山市博马园林机械刀片厂,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负责人:芮若林,厂长。被告:马鞍山市博望区虹丰酒业商行,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被告:芮虹,女,198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告:芮若林。被告:高福顺,男,196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安徽省当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当涂县添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芮若银、高菊香、马鞍山市博马园林机械刀片厂、马鞍山市博望区虹丰酒业商行、芮虹、芮若林、高福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当涂县添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芮若银、高菊香、马鞍山市博马园林机械刀片厂、马鞍山市博望区虹丰酒业商行、芮虹、芮若林、高福顺银行存款250000元,并己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当涂县添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本案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芮若银、高菊香、马鞍山市博马园林机械刀片厂、马鞍山市博望区虹丰酒业商行、芮虹、芮若林、高福顺银行存款25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作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孔晓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